州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
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为提高全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政发〔2010〕5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煤矿企业平安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
必需严格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健全各项平安管理制度,完善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确保煤炭平安生产。
一)严格证照及资质管理。煤矿企业必需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平安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有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并经过煤炭行业管理、安监部门审查批复。未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或证照不全、手续不齐备的企业不得进行生产、建设。
二)建立健全平安管理制度和平安生产责任制。煤矿企业必需依照有关规定。并每季度组织企业员工集中学习。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和各岗位平安生产责任制,把平安生产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和各岗位人员。
三)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煤矿企业必需提足平安费用用于平安生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吨煤不低于10元提取,低瓦斯矿井按吨煤不低于6元提取。平安费用要设立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2011年底前所有矿井全部装置井下人员定位系统;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2013年底前所有矿井要建设完成紧急避险系统。
四)认真开展平安隐患排查和治理。严格落实平安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质量要求。对发现的隐患要分类定级,重大平安隐患必需制定整改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整改结束后,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等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瓦斯隐患排查要做到及时排查、及时治理,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进一步强化平安基础管理工作。一是煤矿企业必需编制应急救援预案。认真依照《煤矿平安质量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达标工作。2012年底前考评得分低于省煤矿平安质量规范化70分的生产矿井一律停产整改,基建、技改矿井不准进行联合试运转。三是要配齐矿级有关管理人员,建立以平安矿长为核心的平安生产指挥系统、以技术矿长(总工程师)为主的技术管理体系、以生产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以机电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同时,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严禁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使用的设备、资料下井。四是所有煤矿企业必需由县市或乡镇政府选派责任心强、熟悉煤矿有关业务的人员担任驻矿督察员。驻矿督察员由各级政府指定部门管理,并制定驻矿督察员具体管理方法。
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平安管理。一是煤矿企业必需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煤矿生产平安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发放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二是煤矿企业要加强全员培训工作。煤矿企业必需对所有从业人员实行全员平安技术培训,每半年必需培训一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需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招工人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煤矿企业矿长、副矿长必需达到相关专业中专学历水平以上。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