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培训机构资格,不得进入下一轮招投标范围。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跨地区申报和开展农民工培训。各地要积极探索和采取财政贴息、贷款利息补助等方法,鼓励和扶持具备一定实力的培训机构改善教学设施、更新教学设备。
二)鼓励企业参与培训。企业要依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与职业技能竞赛。鼓励开展在岗农民工培训、举办农民工业余学校、组织农民工职业技能竞赛的企业设立培训奖励资金。
并通过招投标被认定为农民工培训机构的企业,对具备条件。可单独申报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工种,培训验收合格依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也可与其他农民工培训机构联合申报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和工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训,鼓励企业根据岗位需求参与培训机构共同选拔生源、确定培训目标、制定培训方案、组织教学。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各县市政府要根据经济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加强县级农民工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和农民工输入乡村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重点投向欠发达地区和薄弱环节。要发挥各类公共教育培训机构在农民工培训中的主渠道作用,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利用网络、广播等现代传达媒介,开展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等。
四)加强培训基础管理。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农民工培训定点机构要定期开展师资培训。加强农民工培训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加强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和预测,定期向社会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和劳动力市场职业(2种)工资指导价位。利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农民工培训数据库,提高农民工培训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提高农民工培训质量
一)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农业、扶贪等部门。进一步完善培训管理制度,逐步推行以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培训承担单位,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效果的机制,保证符合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平等参与农民工培训,提高培训质量。要规范培训工作管理流程,公开培训信息,增加培训项目运行的透明度。培训机构要依照规定顺序和要求组织农民工参与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对考核合格的农民工,颁发职业能力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二)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有关政策。优先安排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参与培训。、县市级有关部门要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防止多部门重复培训、重复统计。农民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政府培训补贴。各县市要及时掌握农村劳动力资源现状,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台账。
三)着力创新培训机制。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广“招工、培训、就业”三位一体培训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发放农民工培训券(卡)制度,逐步推行农民工自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运行机制。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建立农民工培训资金。安排适合农民工的培训项目,逐步建立促进农民工培训的多元化投入保证机制。
五、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统筹使用培训资金。依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提高效益的要求。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逐步调整提高培训资金投入,将各项农民工培训资金统筹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