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所在单位要大力支持委员参与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将委员参与政协活动的情况纳入工作量化考核,时间、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保证其各项待遇不因参与政协活动而受影响。政协委员要切实发挥在本职工作中的带头作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界别群众中的代表作用,自觉树立和展示政协委员良好形象。鼓励和引导委员联系实际、深入基层、贴近群众,关注民生,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充分表达所联系群众的利益诉求。尊重和依法维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对提出批评和意见的委员进行排斥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应向同级政协党组通报。
16进一步发挥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基础性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根据政协工作的发展。切实增强工作活力和成效,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政协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互通情况的工作机制,积极主动开展与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和协商。党委、政府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可邀请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与。
17进一步加强政协机关建设。根据人民政协工作实际情况。使政协机关机构编制适应政协工作发展的需要,保证其有效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政协州县(市)驻会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人事关系在各部门的单独核定编制,不占所在部门的编制。同级政协机关工作的领导同志,人事工资关系、工作用车和差旅费等,原则上由原单位继续负责;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也可根据自己意愿,经同级党委批准,将人事工资关系转到任职的政协机关。政协机关担任非实职领导职务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经自己提出申请,按干管权限批准后,可料理提前退休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
18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支持人民政协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每届党委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每年听取政协党组2次以上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政协工作,坚持党委、政府一位领导分工联系政协工作制度。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并认真抓好落实。
19坚持和完善党政领导参与政协会议、活动和政协领导列席党政有关会议制度。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参与小组讨论或专题论坛。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重要活动期间,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安排相关负责人到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不是同级党委常委的政协党员主席或党组书记应列席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法院、检察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可邀请政协有关领导、政协专委会和政协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
20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协组织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政协组织中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政协党组要认真履行党委赋予的职责。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党委可视情况委托政协党组组织协商活动,通报情况、传达文件,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不时提高自身修养和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守政协章程,继承和发扬党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优良保守,广交、深交党外朋友,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21加强政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各级党委要统筹政协领导班子和同级党政领导班子配备。把政治坚定、作风民主、年富力强、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