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局部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
4.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依照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由县市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局部所形成的资产由县市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
5.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分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二)转换运行机制
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分类明晰的基础上。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
2.租赁。通过招标的方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出售局部或全部股份,由3个或3个以上股东依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卖。依照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顺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富平安、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工程。依照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给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对工程进行委托管理的时限为5年。
三)明确管理责任
不允许单独拍卖水库工程、灌区工程附属的水电站。对山塘、水库进行水面承包、租赁时, 为确保水利工程的平安运行和水利工程原有的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必需把工程安全、工程管护、工程灌溉、供水和水费征收等条款进行严格约定,并按工程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已经承包、租赁但尚未完善合同的必需补充协议,如承包、租赁方不同意补充协议,水行政部门将依法收回承包、租赁的山塘、水库,确保工程的平安和原有灌溉效益的发挥。
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定。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认真整改完善,已进行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但尚未明确完善工程平安运行维护管理责任的须按照本《意见》精神。补充修订改革协议合同,严格细化责权条款,保证工程平安运行和充分发挥效益。
都必需保证水利工程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确保工程平安运行,不论采取何种改革形式。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