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购买服务补贴标准。
2.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按照轻度、中度、重度照料等级别划分。享有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其享有的政府购买服务可在养老机构使用。
3.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设立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符合我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服务人员,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4.支持兴办老年病院、老人护理院、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其开展老年病治疗、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有关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
(三)支持开发各类经营性老年人颐养新村。建立和完善老年人颐养新村建设管理制度,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各类经营性老年人颐养新村。
1.对老年人颐养新村采取公开招标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
2.老年人颐养新村按照“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的原则,运营并实行完全主权,产权归投资者,收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3.老年人颐养新村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项目,政府有供养任务时,实行政府购买服务。
4.老年人颐养新村财务管理参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四)保障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住宅小区新建项目的规划方案时,要把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纳入规划及设计方案一并审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当地住房年度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项目建设用地,用地规模不得低于当地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1%。不论是使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都要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现有养老服务项目,不得挤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乡镇、村(社区)养老服务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可以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五)培育老年服务组织和队伍。通过降低门槛、简化审批程序等方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为老年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开展各类为老服务培训,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到2015年末,全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50%以上。大力发展养老服务社工人才队伍,开发社工人才岗位,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从事养老服务。
(六)加强监督管理。制定和完善养老服务事业的行业规范和质量标准,建立资质评估、认证、管理体系。加强对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设计和施工等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严格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国办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中心购置设施设备要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加强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七)加强舆论宣传。加强养老服务事业的宣传报道,采取新闻报道、信息交流、经验介绍等方式,不断形成共同关心支持和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组织制定符合实际的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和规划,切实把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在人、财、物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养老服务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有关部门要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养老服务事业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增强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