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由社会力量向老年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专业化服务。把孤老、独居老人、高龄老人、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经济困难老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对象,进一步做好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医疗保健、应急救助等工作。积极探索政府为特困老人购买服务、服务机构提供服务、老年群众组织或中介组织监督评估的新型服务模式,逐步建立志愿者公益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和市场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四)开发老年颐养新村。结合老年人特点,充分考虑老年人生活、医疗护理、生活娱乐的需求,以经济条件和身体状况较好的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重点选择交通、旅游、文化环境条件较好的地方,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开发各类老年人颐养新村。
(五)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各县市要对具有我户籍无离退休金的80周岁至99周岁、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分别按照人均每月不低于20元、5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逐步提高高龄老人的医疗报销比例,降低自费比例。
四、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措施
(一)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支持。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类养老机构,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形式,新建、扩建或在原有其他设施基础上改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护理的养老机构。经民政部门批准和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1.床位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经营的新建民办养老机构,由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或从本级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中给予适当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其投资总额的1%给予床位建设补助。对床位数在50张以上且老人连续入住6个月以上的国办、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每床每月不低于20元的营运补贴。级视财力情况,对县市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2.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可以按《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369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就业专项资金补助。
3.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兴办养老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4.定点医疗管理。由养老机构开办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内设医疗机构,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其收养的参保老年人在机构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支付,并对符合条件的贫困老年人实行城乡医疗救助。
5.税费优惠。经民政部门审批认定的养老机构所涉及的税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费用,按居民使用价格标准收取。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市政基础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等一律免收;对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实行减半征收。
(二)鼓励扶持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老年人日间照料、家政服务、精神慰藉、康复保健等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1.各级人民政府要为特殊困难、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提供购买服务,并随着财力增加,逐步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