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药品必需持有法人委托书,销售企业要留存购药人员法人委托书及自己身份证复印件。每次配送“瘦肉精”类药品应有专门登记表,购药单位应在登记表上盖章,具体接收人签字。二是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要依照处方药凭处方销售的规定,销售数量不得逾越处方量,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购进销售登记表,并与处方一同归档保存。
3.完善药品监督检查机制。一是建立“瘦肉精”类药品巡查制度。监管人员每季度对辖区内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企业巡查不少于1次.药品购进渠道,药品流向、库存,企业执行相关法规、制度情况,发现问题监督企业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立案查处。二是建立“瘦肉精”类药品经营、监管情况季报制度。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企业每季度报告“瘦肉精”类药品经营情况和相关数据,各县(市)局每季度报告“瘦肉精”类药品监管情况。三是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购销流向追溯制度。对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瘦肉精”类药品购销经营异常的情况,追踪查源,发现违法违规经营的问题,依照“五不放过”原则,即:药品来源去向不查清楚不放过;涉药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楚不放过;案件发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今后防范的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奖励不放过。四是完善药品流通监管手段。强化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建立全市药品电子监管平台,实现对“瘦肉精”类药品流通环节全过程的动态监控。
4.完善药品稽查协查机制。一是建立“瘦肉精”类药品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落实药品平安联席会议制度.通报“瘦肉精”市场监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瘦肉精”违法案件的措施。二是建立系统内药品流通、稽查信息通报制度。有效利用稽查监管信息平台,强化沟通联系,对违法违规经营“瘦肉精”类药品的行为,依照《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依法查处,加大打击力度。
六)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监管。工商部门要强化对猪肉流通环节的监管.健全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强化对猪肉销售摊点尤其是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超市的检查。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猪肉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监督猪肉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监督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许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强化猪肉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监管。
七)加强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加强对肉制品企业的监督检查。依照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平安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向当地质检局提交自查演讲,各质检局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的原辅料推销验证及索证索票制度的落实情况,过程控制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瘦肉精”风险监测的相关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肉制品的监督抽查,及时发现和清除“瘦肉精”带来的平安隐患,严把肉品推销验证,确保我市肉制品质量平安。
八)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卫生部门要督促餐饮单位建立健全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整改,加大监督频次。依照《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和《河南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对库存猪肉及制品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台账是否登记进货时间、食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数量、供货单位(或个人)联系电话、验收人等;否索取检疫合格证、厂家生产许可证和检验演讲单、有效购物凭证等。对来源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的立即封存,经查实确实属于不符合卫生要求和卫生标准的肉品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