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街道办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
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证体系。保证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平安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有关精神和《市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平安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201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低水平起步,新农保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动身。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接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二、参保范围
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与新农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安全的农村居民。
三、缴费规范及办法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与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平安费。个人缴费按年缴纳。缴费规范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补助规范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予以确定。同时,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有条件的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规范:100元补贴30元;200元补贴35元;300元补贴40元;400元补贴45元;500元补贴50元。
政府为其代缴局部或全部最低规范的养老平安费。具体补贴规范依照市人社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口计生委、残联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的意见执行。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
四、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平安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平安费和利息;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资助资金和利息;政府补贴资金和利息。
其养老平安关系随之转移,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已开展新农保的地区。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移;参保人户籍跨统筹区域转移到未开展新农保的地区,其养老平安关系可以选择封存,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终止养老平安关系。
五、养老金待遇
支付终身。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增加5%。基础养老金规范为每人每月60元。缴费年限累计超越15年的每超1年。
个人账户资金缺乏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规范为个人账户全部贮存额除以139与国家规定的城镇基本养老平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转由财政补贴资金支付。
除政府补贴外(本息合计)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参保人身故的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