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捷程序。
三、搭建平台。
各企事业单位捍卫部门参与,为确保市民“拾物有处送、失物有处寻”全市以公安机关为主。搭建和形成拾得遗失物品收存平台和网络。
(一)市公安局巡警支队设立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并设置招领窗口。以公安派出所等为依托,全市设置招领和报失服务点。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固定或流动招领点,以方便群众送交、报失和查找拾得遗失物品。
(二)依托市公安局办公网络平台建立“市拾得遗失物信息管理系统”由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负责管理。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每日在网上登记本辖区拾得遗失物品的接受、报失情况。同时。以方便失主招领和报失。
(三)除公安派出所外。应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所属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及时查找失主,并对归属清楚的物品就地登记发还;对无人认领或价值较大的遗失物,各公安派出所应在30日内送交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对经发布招领公告超过6个月仍无人认领的拾得遗失物品,由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交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及各招领点应提供网络、电话等多种服务;招领点应设置统一的标识标牌。各招领点要树立服务意识。对行动方便等原因不能亲自料理有关手续的应主动上门操持,更好地服务群众。
四、强化考评。
并依据《市拾得遗失物品管理规定》实施奖惩。同时,市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参与拾得遗失物品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拾金不昧者给予惩办和奖励。
(一)主动送交拾得遗失物品的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失物招领网荣誉栏(https://)予以公告。
(二)主动送交拾得遗失物品事迹较为突出的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登载照片和简要事迹。
(三)主动送交拾得遗失物品事迹特别突出的由市拾得遗失物品招领处向其所在单位、街道及社区反馈。推荐到市精神文明办适时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