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籍渔船管理。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渔船转籍工作进度,加强与转港渔船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的协助管理。渔港监督执法人员要进驻渔港,监管阵地前移,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以渔业生产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等场所为重点,加强平安隐患排查,开展渔业平安生产专项整治,依法清理和严厉打击“三无”渔船。
3.加强涉外渔业平安管理。教育、引导渔业企业、渔船船东、船长严格执行国际渔业条约、双边渔业协定和有关入渔国管理规定。强化源头监管,加强对远洋渔业企业的船舶检验、平安通信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涉外渔业从业人员,特别是船长、船东和企业管理人员的平安教育,保证渔民生命财富平安,将制止越界捕捞转变为渔民的自觉行动。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加强在重点敏感海域的巡航护渔和监管检查,严肃查处渔船进入敏感争议水域作业的违规行为,健全和完善涉外渔业事件应急反应机制,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制,做好涉外渔业事件的防范处置工作,坚决制止非法越界捕捞。
4.强化从业人员平安培训。加强渔业平安生产职业培训。对职务船员、远洋及涉外渔业船员实行特殊平安强制培训,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平安素质。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加强对渔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用工制度。
(三)提高渔业平安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1.加强渔业灾害监测预警。建立、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要及时、准确通报渔业乡镇,并通过有效通信手段传送给渔区和渔民,共同做好灾害预警信息传送工作。
2.完善渔业平安应急预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渔业乡镇政府、渔业企业要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细化渔船防台风、防风暴潮、防海冰、抢险救助等各类预案,明确具体的防灾避险措施,切实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实战能力。
3.加强渔业救助能力建设。依托海事部门充分发挥国家专业海上搜救力量对渔业平安事故的主体救助作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加强渔政船(艇)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备航制度,积极组织渔政船(艇)和渔船参与海上应急救助行动。积极引导渔船编队生产作业,赴中远海域作业要指定带队船只,鼓励和支持渔船之间相互支援和自救互救。
三、保证措施
(一)健全完善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渔业平安经费保证机制。组织编制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市政府将积极筹措落实配套资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平安投入机制。
2.建立健全渔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渔业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实现渔业平安生产的规范化管理。
3.推进渔业平安生产科技进步。加大渔业平安生产科技研发和先进技术推广力度。加快信息技术在渔业平安生产上的应用。大力开展渔业平安生产管理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培养渔业平安科研和管理人才。
4.完善渔业平安风险保证机制。充分发挥平安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平安生产风险的保证作用。逐步扩大购买财富平安范围。进一步做好渔民减负工作,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依据渔业船舶互助安全、中央财政补贴和地方财政补贴方法的要求,建立政策性渔业平安补贴制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
1.全面贯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