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责,加大严格执法的力度 对于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业企业,建设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工商、计划、财政、国土、房产、银行等部门和机构。对不能在限期内支付所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其新建和在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能为其办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部门不能为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对凡存在克扣和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计划部门停止其工程审批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银行要将其列入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
三是要强化监控。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且后续资金来源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不足不批准其立项,不颁发施工许可证。要防止一些地方利用拖欠工程款掩盖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工商、建设部门要依法查处抽逃项目资本金的行为。要强化监控力度(尤其要强化银行在工程建设中的监控力度)实施审批工程责任追究制度,杜绝资金不到位工程进入建筑市场,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垫资”等现象的蔓延扩大,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四是要提高建筑市场“准入”门槛。建设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有效控制建筑业企业数量和从业人员总数,遏制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要按照新的市场准入原则,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从事建筑业,从源头上控制队伍总量;清理、整顿和考核、培训现有的建筑队伍,对没有实力、不能适应现代化竞争的队伍清理分流;同时实行严格的内部行业管理体系,形成在不同层次各自进行竞争与协作的市场格局,避免资质趋同,使建筑业真正做大做强。
五是要规范企业行为。加快企业改革步伐,转化企业经营机制,市场竞争中不断提升其竞争力和工程风险防范意识。承揽工程时要进行充分的工程项目风险评估,对于资金不落实或可能不落实的项目不要盲目承包。要增强合同管理能力,合同中载明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要敢于运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加强工程质量、工期等管理,防止因质量、工期等纠纷而造成拖欠工程款。同时要杜绝通过打通业主,送红包、给回扣等非法手段争夺工程,进行工程结算。只有如此才能标本兼治,遏制拖欠,才能真正把清理和整治拖欠工程款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