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制度,从而进一步促进本市失地农民和外来人口向城市(镇)和非农产业转移,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我市城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户籍制度改革要适应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一切从实际出发,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充分考虑城区和三县城镇发展差异、政府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引导本市失地农民和外来人口平稳有序转移,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2、以人为本。户籍制度改革要按照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本市失地农民、外来人口、大学生等人群的转户意愿,切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确保新增进城转户人员工作生活得到保障,实际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创造活力进一步激发。
3、综合协调。户籍制度改革要有利于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做到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城市(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共同进步。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和办法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登记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分为城镇居民户口和农村居民户口。
(二)适度放宽市区落户政策
1、放宽购买商品房落户政策。凡在城区购买60平方米及以上成套商品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已实际入住的,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申办本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市行政区域以外无工作的人,下同)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2、放开购买二手房落户政策。本省户籍人口在城区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等有效证明,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外省户籍人口拥有55平方米及以上二手房的,可凭房产证、购房发票、工商营业执照或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具有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证明,可以申办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户口。
3、放宽大学生落户政策。省内生源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允许本人在的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直系亲属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省外生源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在就业或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可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落户。
4、放宽引进人才落户政策。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录、聘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高级技术工人、技师或其他在技术、管理等方面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本人可在单位集体户口或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口落户;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5、放宽投资兴业落户政策。凡在我市(市区30万元、经济技术开发区20万、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投资的企业,经有关部门验资核实,且有固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未婚子女落户。
6、放宽纳税落户政策。个体私营业主在本市当年纳税5千元或3年累计纳税1万元以上,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准许本人及其无工作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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