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新农保试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工作任务,逐步建立“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农保制度,实现农村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新农保工作从我县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坚持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县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适龄农村居民普遍参保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及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
四、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
五、基金筹集
新农保资金通过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等方式筹集。
(一)个人缴费标准。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试点期间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缴费档次,由参保者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缴费。以后依据国家政策和我县经济发展以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标准。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同时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补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
省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
县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10元。新农保实施时,年满16周岁且不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年满4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应按年缴费,到达待遇享受年龄补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补缴时县财政按补缴年限每人每年补助10元;新农保实施后,未参保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达到待遇享受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允许补缴,但补缴时不享受政府补贴。
(四)对参加新农保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政府将酌情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个人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补助50%;五保户补助100%。
(五)新农保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社会优抚、村干部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在外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异地转移等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已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具体办法的将另行规定。衔接政策的规定,只能叠加,不能冲减,不能削弱农民的既得利益。
六、待遇享受
(一)享受条件:凡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待遇标准:月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累计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之和除以139。
(三)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并符合享受条件的农村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四)参保人缴费期间或享受期间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