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要求,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三)督查总结阶段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汇总火灾隐患的整改及存量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向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上报工作情况,并认真处理普查整治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堵塞漏洞。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地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消防安全工作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各级领导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此次普查整治工作具体在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行业系统也要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符合本地实际、操作性强的普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会议进行周密部署,指导和督查普查整治工作,定期深入基层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各县区、各部门要将此次普查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全面推动相关工作均衡发展。
二)摸清存量,建立档案。各县区要认真部署普查整治工作,充分借鉴过去几年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深入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将普查范围内单位的隐患基本情况调查清楚,对限期整改的各类火灾隐患建立专门档案。各部门要在治理隐患的同时,及时将隐患情况函告公安、消防部门,由各县区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负责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
三)严格执法,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作,联合执法,认真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形成专项治理合力。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文化部门要依法收回相关证照;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星级饭店、旅游定点商店,旅游部门要撤销其相应资格;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同时,各有关部门要严把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生产经营单位开业前的审核审批关。
四)健全机制,巩固成效。各县区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工作格局,完善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隐患整改措施,真正做到火灾隐患有人检查、有人整改、有人跟踪落实,切实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凡是普查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问题,必须按规定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凡是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严厉处罚,并由各县区政府报市政府备案。
五)落实“月报告”制度,及时反馈信息。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普查整治工作动员部署、工作总结等工作情况分别于前上报市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消防分局,组织实施阶段中各县(区)各部门的普查、检查、整改、处罚以及建档情况要以“月报告”形式于每月底前上报;各地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及采取的行之有效工作措施,要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