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安机关及消防部门:公安消防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建档,报请政府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解决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报请当地政府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同时,各县区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公安派出所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各行业所属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督导和核查工作。各县区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负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实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基础工作信息化。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电力、铁路、交通、通讯、农业、水利、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用六个月时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
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普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各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业、本系统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无主管部门单位和涉及城乡消防规划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县区政府负责;公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和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工作。各县区要在12月25日以前,由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各部门、各系统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对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通知》公消〔〕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以及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同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和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普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工作方法、要求及法律责任,大力宣扬“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思想,积极营造普查整治工作的强大声势。
二)组织实施阶段
各县区要借鉴正在开展的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工作经验,按照普查整治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系统单位进行检查,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督促当场整改;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报告当地政府,由公安消防部门分级发出限期整改法律文书;对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或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部门要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及依法予以取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工作。
公安机关和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