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及进度安排
(一)年4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民小组(社);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
(二)年6月底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年8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土地管理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完成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四)年9月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建设。要充分利用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成果,加快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查询功能,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效便捷式服务奠定基础。
(五)年10月底前各县区完成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自查验收,并报市级进行初验。
(六)年11月底前申请完成省级验收,并将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情况上报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牧厅。
六、方法和步骤
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方式开展。
(一)宣传发动
为确保农村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广泛宣传活动,重点宣传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土地登记发证对维护其土地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进了解登记发证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要求,增强各级政府主动支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意识和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自觉性。
(二)组织培训
采取分级、集中培训的方式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所属县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参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人员进行培训。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培训所辖乡镇国土资源所和行政村参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人员。重点学习技术规程、地籍调查的方法,全面掌握地籍调查、勘测的相关知识、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能力。
(三)权属调查与勘测
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分组组织调查,以“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规程要求,进行补缺测量,对原有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已测量并发证的宗地,经核查无误后,直接应用,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要逐宗的补充完善。
(四)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对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用途(地类)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给予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审核结果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国土资源局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署初审和审核意见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五)登记发证
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并根据土地登记簿填写《集体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