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及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总体目标
实现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覆盖”。到年底,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到每一个具有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发证手续。
(二)属地管理原则。土地登记实行属地化登记,申请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三)申请登记原则。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提出书面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公众参与原则。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将登记发证的有关内容进行公告,争取群众的广泛参与。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五)客观审查原则。由县区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进行权属和面积的调查、核实,初审后报县区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审查,依法报县区政府批准后,确定权属并登记发证。
(六)便民利民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土地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量大。为加强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并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方案制定、安排部署、人员培训、督促检查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并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验收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上报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市级工作经费并督促各县区落实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市农牧局负责协调处理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涉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协调国有林区与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属界限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协调调阅户籍档案。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乡级行政界限资料并协调处理县、乡、村级行政界限争议。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综合协调,技术方案制定,业务培训,指导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五、主要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