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绿色照明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按规定要求和时间,完成绿色照明改造任务。
六、建设进度
年月前,市直公共机构完成办公区室内绿色照明灯具的更换工作;
年月前,市直公共机构完成办公区室外照明设备的改造工作;
年月前,市直各系统完成各类场馆等大型建筑的室内外照明改造工作;
各乡镇和市级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系统及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自行制定绿色照明改造工作计划,但必须在市政府总体建设进度时限内完成。
全市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从现在开始全面展开,改造工作可以边部署、边进行,建设进度在总体时间要求内可根据各级公共机构实际作适当调整。绿色照明改造工作必须按照《建筑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琼府办128号)的规定,在年底前完成。
七、相关政策及措施
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措施参照《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执行。
(一)绿色照明节能改造形成的节能量将依据《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奖励。
(二)“十二五”期间,市政府加大财政资金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设绿色照明工程的支持力度,推广30万只财政补贴节能灯(视需要可适当增加推广数量),优先支持各责任单位实施照明节能改造计划。
(三)绿色照明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
市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绿色照明改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八、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绿色照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安排抓好落实,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二)各单位应于年月日前将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方案(计划)和工作进度安排表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绿色照明改造进展情况按季度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后报市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领导小组。
(三)要认真做好能耗分类、分户、分项计量,以及相关线路和控制系统的改造工作,为考核评估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奠定基础。
(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采取公共招投标的方式选择在市级积案或省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施工任务。对项目改造使用产品的质量、节能效果进行严格评审。
(五)要全面淘汰国家禁止使用的照明产品,淘汰不符合国家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以及本市节能要求的照明设施和照明系统,采用先进技术及产品对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和建设新的照明系统。
(六)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级公共机构的改造方案及建设进度时间表进行监督检查,时间分年中和年底两次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七)要根据市公共机构“十二五”节能规划要求,做好废旧灯管回收利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