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议事协调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有必要保留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
内容已经明显过时和阶段性工作已经完成或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将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上向社会公布。各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和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并公布。
五、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清理工作完成后,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布;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清理工作完成后,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市级各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对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实行统一标注有效期制度。
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清理后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同志任组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裴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档案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人员从市政府相关部门抽调,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裴永智兼任办公室主任。清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精心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在清理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可采取引入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对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认真细致,保证质量。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制订清理工作具体方案和工作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周密安排;在明确清理任务时要摸清规范性文件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在进行清理时要认真细致提出清理意见,防止清理工作结束后仍存在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现象,保证清理工作质量。
(四)加强督导,扎实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组织检查或者抽查,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