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4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两个加快”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务环境。
二、清理范围、原则和重点
清理范围:年 月 日以前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清理重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等。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方法。
1、各镇人民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明确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两个机关以上联合制定的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征求其他制定机关意见后明确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
2、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实施的市政府部门负责清理,并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和失效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工作步骤。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1、组织动员阶段。根据市政府要求及时进行动员和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确定清理工作的保障措施,落实清理工作责任。
2、清理审查阶段。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逐件清理。
3、验收总结阶段。认真进行总结,撰写清理工作总结,填报有关清理报表(见附件)。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总结于月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于月日前报市政府决定公布,同时市政府将汇总全市清理情况后向省政府报告。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年月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重新评估后,重新公布或对存在的问题修改后公布。
年月日以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重新公布;存在相关问题,经修改后仍需执行的,按规定修改后重新公布;在指导思想、主要政策措施等方面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次清理要求的要予以废止。
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的临时性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