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交付义务的,由法定执收单位依法强削执行或者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收取的款项直接汇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按汇缴款出具收据。
第三章减免程序
第十四条缴款义务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应载明减免理由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二)执收单位填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审批表,并签署是否同意减征、免征、缓征的意见:
(三)执收单位将审批表交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审核、签署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
第四章结算程序
第十五条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财政部门应当依照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财政可用财力调节比例的通知》( 政发[ ]11号)规定,按月计算并拨付到执收单位。具体程序是:
(一)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进行分户分类核算,在月末将收费(基金)款项划入国库和财政专户。应当上交省、市的费用,由执收单位审核之后,及时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上划。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按月向财政国库部门报送收费(基金)进度表,经国库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预算部门。县非税局填制行政事业收费(基金)拨付审批表,经审批后,由预算部门核对后填制预算指标追加单,并审批拨款。
(三)划入财政专户的资金由单位申请,经审批后,拨付单位。
(四)依法收取的待结算收入,符合返还条件的,缴款义务人可以向执收单位提出返还申请,由执收单位签署意见,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返还缴款人,应当转为非税收入的代结算收入,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执收单位提供的依据,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待结算转非税收入)。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认为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确认,由县非税局开具《非税收入退库通知书》,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时、足额、准确地退还给缴款义务人。对于已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误征、多征的非税收入,则由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退付。
(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后,与单位的结算按国库集中支付核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执收单位征收或收取非税收入,应当向缴款义务人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七条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票据由县政务中心统一领购,使用加盖“县政务中心”公章和“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专用章,并负责定期向财政非税管理部门申报缴销;需要到现场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项目,由备执收单位向政务中心的收费窗口领取加盖“双章”的收款票据,其现场征收的各种款项必须及时足额缴入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第十八条县非税局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应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核销等制度,设立并登记台账。
第十九条县非税局要建立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执收单位一律取消收入过渡户,坚决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对执收单位落实《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监督,发现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违规使用票据等问题,要追究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