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便民守事,规范收费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收取税款以外的财政性资金的组织。包括下列各项:
(一)行政性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罚没收入;
(五)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收益;
(六)其他非税收入。
第三条县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简称县非税局)负责非税收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收或者收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或者收取;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征收或者收取的,应将委托协议送县财政局备案;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县非税局直接或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或者收取。
第五条各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税收入。实施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必须严格按照县财政局和县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招商引资项目的收费,按照县人民政府 年印发的《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非税收入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推行“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征收方式。县非税局在县政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经县政府批准,在相关单位设立代理室,负责管理非税收入资金。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七条向新办企业收费程序:
(一)投资者向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提出办理申请;
(二)县政务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填列县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
(三)相关单位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计算填列确认,提供审批(服务)表格。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
(四)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审核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向缴款义务人逐单位逐项目开具《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交款人联”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
(五)缴款义务人将款项缴入县非税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六)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收账通知联”,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明,细表的“交款人联”、“国库联”和审批(服务)表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
(七)县政务中心将已加盖县非税局业务专用章的审批(服务)表格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联”传递给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及时进行审批和提供服务,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证件交县政务中心;
(八)县政务中心在限定的时间内将相关证件和手续传递给投资者。
第八条经常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资源收益等)程序:
(一)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开具、送达县非税局统一监制的收费通知或者决定;
(二)县政务中心收费窗口(含代理室,下同)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审核后的收费通知或者决定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5联交缴款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