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能力,保障农民医疗需求和健康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办发[]3号)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政府负责,县办县管;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从 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
第五条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从事合作医疗管理及与合作医疗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设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简称合管局),承担合作医疗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均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基金筹集、监督管理及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村(居)委会成立合作医疗管理小组,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做好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应缴纳资金的收取、登记造册、发证、定期公示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情况。
第九条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简称合监委),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审计、医疗服务督查、合作医疗工作中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十条县卫生局是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是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负责宣传、执行合作医疗政策,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参合对象与要求
第十二条凡户籍在本县的农业人口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含外出务工人员)全部参加。
第十三条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本村(居)委会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填写参合人员登记表,统一上报各乡镇,再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县合管局,由县合管局发给统一印制的《衡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凭证享受医疗费用补偿待遇。
第十四条参合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规定的合作医疗待遇;
(二)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
(三)对合作医疗的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检举合作医疗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参合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维护合作医疗制度并足额按时缴纳基金;
(二)妥善保管好合作医疗证、册;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筹资渠道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参合人员每人每年 元;
(二)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参合人员每人每年 元;
(三)参合人员每人每年缴纳 元,农村五保户(以发证认可为准)的缴费可由县民政局或其他途径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