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地方存在的一户多山,一山多户的现象,为了林业规模经营的需要或方便农户经营管理,对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联合入股经营,互换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并保持对林地的承包关系不变。
6、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要素市场。对山区农民主要生活来源的林地流转,要加强引导,防止农民失山丢地。
7、林权流转应当向当地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凭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签订全省统一式样的林权流转合同进行流转。
8、集体经营的山林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森林资源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流转。
9、对未取得林权证已合理流转的林权,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权证正在进行流转的,只要权属清晰,其林权流转申请和林权登记申请可以一并提出,经依法审查合格后,按相应程序办理林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10、对已经发生流转的林权,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合规”的原则,只要程序合法、操作到位、合同规范、手续完备,应予以维护,对合同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要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对于流转即将到期或近期届满的山地,经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两个2/3成员同意,可进行预期分山,落实家庭承包措施。
11、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国家、省级重点公益林等确需进行林权流转的,不得改变其公益林性质。
12、参加集体林权改革人口的确认,时间截止到 年 月31号,以下人员应参加分配:
(一)与本村(村民小组,下同)村民结婚(嫁入、入赘)且在本村生活的人员;
(二)本村村民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子女;
(三)原户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兵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人员;
(五)超生人口已履行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的人员。
(六)其他应参加分配人口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各村必须成立领导小组,村支部书记负总责、副职包片包组。林权改革期间村干部必须在岗,不准随意离岗,各村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大意义和林改政策,并要分别召开党员组长会,村民小组户主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林改;要深入宣传林改政策、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强化舆论导向,为林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统一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让农民关心改革、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成为林权改革的明白人;组织专人培训,认真总结推广林权改革中好经验、好做法,引导林权改革健康发展。
(二)调查摸底,制定林改方案。各村要在县、镇两级驻村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对全村山林情况分组进行充分地调查摸底,然后综合全村各组的林改情况和意见,于7月31日前制定村级林权改革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镇政府审核,报县林改办备案。
(三)组织实施阶段。搞好现场勘界,明确主体,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1、实地勘界确权:先由各村或拥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在县、镇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逐块调查登记和勾绘地形图,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