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
5、市卫生局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县(区)卫生部门落实乡镇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工作。指导县(区)卫生部门清退无从医资格人员,调整乡镇卫生院队伍人员结构,分流乡镇卫生院编制定员外超配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负责落实支医人员的选派工作和条块支医计划的协调衔接工作。指导县(区)卫生、人事部门落实到农村基层从医资助生毕业后的安置工作。负责对招录到乡镇卫生院的毕业生实施岗前培训和进修学习。负责组织实施对乡村医生进行系统的在职培训。
6、市农业局工作职责:牵头具体负责支农工作和条块支农计划的协调衔接工作。组织协调水利、林业、建设、规划、科技等涉农部门各司其责。指导县(区)农业部门落实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县(区)农业部门调整农技队伍人员结构,分流农技服务机构编制定员外超配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负责做好农村实用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负责落实支农人员和帮扶人员的选派工作。
7、市林业、水务、畜牧、城建、规划、科技等部门。负责按照牵头部门的要求落实所属单位“三支一扶”人员的选派工作。
(二)县(区)政府职责
县(区)是实施“振兴计划”的责任主体,组织推进的责任在县(区),实施落实的责任在乡镇。各县(区)政府及乡镇要切实做好“振兴计划”各项建设工程的落实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工作机制健全,人员到岗,全面完成本年度“振兴计划”各项目标任务。
三、实施步骤
年推进“振兴计划”实施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月初—2月底):动员筹备阶段。分别召开市、县(区)推进“振兴计划”动员会议,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年落实“振兴计划”的各项工作。各县(区)按要求组建振兴计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落实工作人员和配套“振兴资金”,制定本区县年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本区县年落实“振兴计划”的各项工作。
第二阶段(2月底—11月底):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振兴计划”和本方案有关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全面启动“振兴计划”的贯彻落实工作。各项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3月底前完成从教、从医和从事农技服务人才的招录和培训工作、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人才的选派和招募工作。
(二)4月底前完成“三支一扶”人员的选派工作。
(三)7月底前完成实施学历教育人员登记工作,确定人员名单,9月份开始实施学历教育。
(四)10月底前完成贫困大学生和高中生的审批和资助工作。
(五)11月底前完成农村实用人才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第三阶段(11月底—12月底):调研检查阶段。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振兴计划”各项政策、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各相关责任部门、各县(区)在自查的基础上,做好迎接市振兴计划领导小组的调研检查准备工作,通过对全市本年度“振兴计划”执行情况的调研和检查,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计划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为年“振兴计划”的实施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县(区)要把“振兴计划”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牵头,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和乡镇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市级各有关部门也要明确责任,制定配套实施办法,积极督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市、县(区)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