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市办字36号),县委、县政府《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崇办字39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确保我镇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实施,为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有关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以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为目的。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矫正力度,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三)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四)坚持专群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四、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刑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五、主要任务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二)组织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学习、教育等相关活动。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正。
(四)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五)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困难。
六、试行范围
全镇全面推开试行社区矫正工作。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镇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镇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指导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司法所及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章的实施,检查、考核全县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情况。村建立社区矫正工作站,为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组织保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是:
(一)司法所。做好牵头组织工作,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