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的,且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2、处置方式
(1)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2)对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且经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闲置的第二年不再收土地闲置费。
(3)对其他类型的闲置土地,可以选择下列方式:①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③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④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⑤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⑥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⑦责令或督促土地使用者开工建设。
(4)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按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3、处置程序
(1)告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对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事实、认定闲置的依据、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2)认定。根据土地使用者陈述、申辩的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依法认定。
(3)拟订处置方案。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拟订处置方案。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应与土地使用者共同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4)方案审批。处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公告。对认定闲置作出处置的土地应在《井冈山报》和国土资源系统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
(6)处置。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等处置文件,依法依规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出让收支情况清理
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切实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
1、清理范围:2007年以来依法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收支情况,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等应补缴款项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内容。将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和长沙特派办2009年在我县进行土地审计期间指出的2007年1月以来欠缴土地出让收入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
2、清理内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政府以市场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收取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改变土地用途、变更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款项等),以及其他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款项的征收情况进行清理。依法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