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业三大产业实施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小区给予财政补助。
五、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推广粪污治理模式
积极推广清洁养殖技术,开展“自然养猪法”(生物发酵床零排放模式)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因地制宜,指导养殖场(户)采取适宜的粪污治理技术。建议推广的三种模式:(1)猪—沼—果(渔、菜、林)立体种养和生态畜牧小区模式,该模式适宜中小规模养猪场以及农户养猪采用;(2)“自然养猪法”,此模式适合各类规模养猪场新建和改建;(3)工业污染处理模式,采用生物菌藻处理工艺,此模式适宜大型养猪企业采用。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升清洁生产意识。通过广播、电视、标语、条幅等宣传形式,加强宣传畜禽清洁生产理念,提高养殖户对污染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加大有关清洁生产的培训力度,采取现场参观、专题讲座等方式,积极推广畜禽清洁生产模式,加大先进实用治理技术和循环经济模式的推广力度,提高养殖废弃物的治理水平。
(二)加强部门配合,依法严把准入关。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要符合当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兴办者在征得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的基础上,要向有关部门办理以下相关手续:县畜牧兽医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在县林业部门办理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在县国土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环保部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建成后,试运行3个月内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对畜禽养殖场(小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现有或新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经县环保部门验收符合要求的,由县环保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县畜牧兽医部门在审核动物防疫条件时,要严格依法审查相应的环保条件,对环保验收不合格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加强执法监管,提高治污水平。加大对畜牧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者依法养殖、环保养殖的意识。畜牧兽医、林业、国土、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禁养区内的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排放污染物在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停止养殖活动,对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