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当地党委、政府的有关同志组成。
4.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所需经费纳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项目支出预算,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同时,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4.4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并落实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收集、传输、处置、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以完善各乡镇与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已有的信息传输渠道,保持信息报道设施,特别是现场应急通讯系统性能完好,并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安全畅通。
4.5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处置事件应急预备队员所必需的车辆、照明、通讯器材等物资的充足。
4.6人员培训
积极组织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备队员开展对应急预案的演练及有关方面的培训,不断增强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能力。
5附则
5.1预案管理与更新
5.1.1预案管理
本预案正式文本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并报县政府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同时报送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
5.1.2预案更新 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和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过程中总结的经验和教训进修订与更新,特别是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应急预案的修订与更新工作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修订与更新的程序是: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和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党组审定后报县政府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同时报送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
5.2奖励与责任
对在处置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各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参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渎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5.3预案解释机关
本预案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负责解释。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