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结束。
(1)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及时把信息上报县政府或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组织协调与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党委、政府以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
(2)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办公室:在收到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并经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立即报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并在4小时内向县政府应办报送信息。同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稳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向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有关情况或发出通知,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置,要求密切注意事态发展情况,认真做好相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3.2信息报送及处置
3.2.1县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管理领域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应及时向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通报。
3.2.2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区分事件的性质、规模,分类处理。当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程度时,在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的审核;当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达到较大(iii级)程度时,按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对事件新闻发布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县政府和新闻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外界进行客观、准确、全面、及时的发布。
3.2.3各乡镇党委、政府信息报送及处置
(1)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分级负责,形成一个覆盖面广、反应灵敏、渠道通畅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信息网络。
(2)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发挥在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信息报送的主渠道作用,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对带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信息收集和报送。
(3)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及时把当地发生的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有关情况报送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以便民族宗教事务局了解情况,正确决策,及时指导工作,牢牢掌握处置问题的主动权。对迟报、漏报的,要给予批评,瞒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3后期处置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妥善地协助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对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突发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工作,并组织开展对事件损失的评估工作,总结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题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4应急保障
4.1组织保障
处置少数民族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发生突发性事件后,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涉及的范围,组成处置突发事件的临时领导小组或工作组,按照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工作。
4.2人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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