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上门招商、网上招商等多种方式招商。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对重点商业项目进行包装、策划和宣传工作,树立项目品牌,实施品牌战略,推动品牌招商。要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软环境,形成一整套健全、完善、宽松、便捷、高效为投资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的管理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加大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投入,逐步建立各级财政投入机制。2009年起,由市财政设立100万元加快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以后随着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投入),采取补助、奖励、贴息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农村物流体系服务设施建设和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项目建设(资金实施细则由财政、商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各县区也要根据当地财政情况设立一定数量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广泛吸纳社会资本,促进商贸业快速发展。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创新产品、服务和担保方式,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通过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安排专项资金,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抵押问题。引导各银行和非金融机构支持商贸业发展,积极推荐新型商贸业项目,加大银行贷款支持力度。同时吸引大量社会资金,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以存量盘活、增资配股、上市募集、股权转让、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商贸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
第二十一条 扶持商贸服务业设施项目建设。对列入全市重点培育的商贸流通企业扩建、改造、易地新建大型商业网点设施的项目,涉及有关行政性费用按优惠政策执行。对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经批准重点建设物流设施项目、农产品仓储配送项目、连锁企业物流配送项目的用地,按工业仓储最低价标准实行招拍挂出让。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的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新建各类综合专业市场、城区社区市场、农产品市场、物流企业、会展中心、酒店、大型娱乐业和在符合规划的特色商业街内开店设场,按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商贸流通企业激励机制。每三年对全市商贸流通企业按规模、效益、纳税、诚信等情况进行考核,评出全市重点骨干流通企业前五强,最佳商贸流通企业20户,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营造诚信商业交易环境。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有序开展商业信用企业测评活动,引导企业和商户依法经()营、公平竞争,杜绝经销私宰肉、假酒、劣质奶粉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对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欺行霸市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完善监管法规,促进安全消费。
第二十四条 加强行业协会组织建设。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对商贸行业协会指导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商贸行业协会也要加强协会自律,不断开展行业调查、行业统计、行业协调、行业监管和行业服务等工作,积极发展壮大。对新筹建的商贸行业协会可适当给予组建工作经费;对已开展活动的各类商贸行业协会,工作成效明显的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