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制度。正式候选人产生后,乡党委将组织正式候选人集体谈话,正确引导他们有序参与竞争。提倡实行候选人书面公开竞职承诺,推行候选人向党员群众进行竞职陈述,竞职承诺要存档备查,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要坚持全程签字制度。对选举的各个环节、各个程序,村选举委员会要组织参与竞争人员签字认可。要细化竞选行为标准。乡党委要指导村选举委员会结合各村往届候选人竞争行为,以及本次选举有可能出现的竞争行为,明确具体的禁止行为和具体的处理规定,统一公布,予以执行。
第四阶段:投票选举(3月25日—3月31日)
1.投票准备。各村要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票站,实行秘密写票制度。中心投票站应设立选民补登点,及时登记、公布漏登选民,补登选民名单应在统计投票结果之前予以公布。要设立秘密划票处,保证选民投票不受干扰。
2.投票方式。投票采取选举大会投票或投票站投票方式进行,村民可集中到中心投票站投票,也可到各分投票站投票。选民在选举日外出的,可以委托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个选民只能接受一个选民的委托,被委托人须有委托人填写的《委托投票授权书》,被列为正式候选人的选民和自荐人不能接受委托。是否设“函投”形式,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在村选举办法中明确。选民因健康原因不能到投票站投票,又不愿委托投票的,可以使用流动票箱,但要严格控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中心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正式候选人竞职演说,采取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公开唱票、计票的方式进行。
3.当选要求。必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才能有效;候选人必须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人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或者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另行选举。另行选举要在第一次选举后的10日内进行,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民票数的1/3。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或恶意造谣、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或妨碍村委会换届选举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无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将选举结果上报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应向当选的村委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以文件形式下发选举结果通报。
第五阶段:建立健全机构(4月1日至4月10日)
1.工作移交。交接工作在新一届村委会成员产生后10内完成,由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政府监督。原村委会干部应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帐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委会。
2.推选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村民小组长按每组推选1名的办法,以村民小组会议形式推选产生。村民代表按每5-15户推选1人,或者每个村民小组推选若干名的办法产生,村民代表数原则上不少于60人,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决定。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与村委会成员届期相同。提倡把党员、妇女推选为村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女性代表占村民代表的比例应达到1/3以上。村民代表当选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颁发村民代表证书。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根据实际,在村委会换届选举动员会召开后进行。
3.建立健全村民代表会议机构。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支村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三部分组成。村民代表议事会一般由7-9人组成,按村规模可适当增减,主任原则上由村党组织负责人担任。
4.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