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体现政府推销“公开、公平、公正”三公”优势,同时也为某些不良商家贿赂限定了对象。
四)政府推销法律有待完善。
存在问题主要有:一是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设置和实际有所不符。政府推销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推销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
三)推销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推销培训。
推销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需委托推销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有不少单位的政府推销项目都能达到上述前两款条件,作为县级行政区域。至于第三款的条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没有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所以就必需委托推销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市至今没有成立集中推销机构)招标代理公司是营利的中介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终极目标,虽然招标代理公司认为没有向推销人直接收取费用(一般是向中标或成交的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可是供应商的代理服务费利息最终将会转嫁给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推销人有能力承担,而必需委托招标代理公司,这是与节约财政资金的初衷是南辕北辙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是不允许的既不予刊登政府推销信息,抽用专家上也不予支持。
二是工程的政府推销问题。政府推销法》第四条规定:政府推销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首先是对工程属政府推销监管内容认识上存在误区。即使达到招标限额的政府推销工程项目。如纳入政府推销计划、资金拨付、合同的审核与备案都与政府推销相关,某些单位片面认为达到招标限额的工程项目,就与政府推销无关;其次是工程类招标项目的上限值设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工程类招标的有关规定,最高的预算下浮额也仅在4%左右,据调查统计,凡属我县上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通过招投标的节约资金率最多不过5%左右。而我县5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通过政府推销的资金节约率一般都在8%以上。第三是对于应由政府推销规范的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至今没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法;第四是特别是工程类招标考虑到地域、施工环境等特殊因素的影响,串标围标已是公开的秘密。
三是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与政府推销存在矛盾。现行一个财政专项。中央、省、市、县、群众自筹各出一定的比例。可群众的自筹资金一般在15%至20%或者更高,而群众自筹一般以投工投劳构成。具体有我县的乡村公路建设项目、扶贫项目、人畜饮水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等,要完成一个项目,首先应纳入上级的计划,再进行投资评审,最后进行政府推销,由于群众自筹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政府采购的实施必要的条件是要有保证的资金来源,一般的情况是财政投资评审的金额较大,而实际落实到位的资金有限,这就造成政府推销合同无法有效地签订和执行。因此就为实施有效的政府推销提出了难题。
四是某些上级主管部门插手政府推销事宜。具体表示有工程类。一切事宜办好后由下级单位的负责人签字供认,至于群众投工投劳局部却不管不问,确定的建筑公司也仅完成上级有专项资金的局部,其余项目交由项目实施单位处置。货物类有医疗设备类等,某些主管部门指定商家,使下级无所适从,服务类有印刷类和设计费等,一般是某些上级主管部门已指定好、料理好,下级单位报销发票即可。政府推销的原则是统一政策,分级管理”一级财政管理一级政府推销。
五)招标活动中存在串标围标现象。所谓围标也称为串通招标投标。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