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效能监督临时方法
采用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缺乏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三)提出的顺序不合法的
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五)其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
第二十六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浪费资源。损害群众利益,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等影响行政效能的突出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责任。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