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落实工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二)对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具体的行政效能投诉进行调查;
四)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顺序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实行立项制度。
行政效能检查事项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机构填写《监察机关行政监察事项立项申请表》提请监察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立项。
必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和上级监察机关备案。重大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立项。
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项目。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对象和内容;
三)检查的方法、方法和措施;
四)参与检查的人员组成;
五)时间布置;
六)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检查方案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检查方案变卦。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前。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作为监察通知下发被检查单位。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检查事项。
监察通知书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行政效能监察业务的机构签发。
第十七条 监察人员在检查或调查中。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对存在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或调查完结后。
第十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结项前。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
一)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进行询问。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解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三)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有权依法暂予扣留、封存;
四)要求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责令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六)责令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弥补措施;
七)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
八)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应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用。
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用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演讲监察机关。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被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