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均股”或“均利”形式经营的财务要单独核算,70%以上收益按山林面积或者股份分配。将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流转进来的要将流转收益分配给农户。对现由乡政府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所有的山林,要明确土地权属,完善合同,可以按法定顺序仍由乡政府经营管理。
不再采用平均分配的方式确定家庭承包经营,对于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宜林荒山荒地。直接采取大户承包或招标、拍卖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也可由集体统一组织开发后,再以适当的方式确定经营主体。对于生态脆弱、土地条件差、造林难度大、投资收益低的集体宜林荒山荒地,可将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开发。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个人要求开发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开发主体。不论采用哪种经营形式,必需充分尊重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其收益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分享。
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
要依法调处,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并签订家庭承包或流转合同,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林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暂不核(换)发林权证。
2.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
3.落实处置权。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凡自愿流转的流转期限最长为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并须签订流转合同,料理林权变更手续。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所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4.保证收益权。产权明晰后。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弥补费、安排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弥补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证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弥补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弥补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五、配套措施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弥补基金制度,一)建立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地方公益林弥补基金。依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弥补基金,逐步提高森林生态效益弥补规范。建立造林、抚育、维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珍贵树种给予扶持。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区政府基本建设规划。
建立以管理、执法、服务三大职能为主的新型林业管理体制。二)建立新型林业管理体制。依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强化服务、廉洁高效”要求。
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推进基层林业管理机构改革。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