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林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搞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森林资源平安,加快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林业三定”和分类经营的基础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优化林业资源配置,激活林业生产要素,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逐步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确保全区生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完成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任务。十一五”期末,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证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继续增长。林业经济继续增效,林农收入继续增加,林业事业继续发展。
2.尊重历史。坚持林业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妥善处置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对权属不清的依法确认、协商解决,确保林区社会稳定。
3.权益平等。每个成员有平等的权益。充分发挥林农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做到改革内容、顺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4.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林业生产实际和经济发展水平,通过民主决策,因地制宜地确定改革方式、经营形式和发展途径,不搞“一刀切”
5.综合配套。落实林业经营主体,建立配套机制,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四、主要任务
全面落实经营主体的四权”依照“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发展产业、维护生态、加大投入、抵御风险、强化服务”要求。
1.明晰产权。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临时无偿使用。不得随意调整。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林业“三定”确定承包到户的责任山,要坚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承包期内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要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我区规定为60年,截止时间统一规定至2042年12月31日。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自留山、责任山,要限期造林绿化。
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卦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农户举家迁移。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存;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满后归还集体经济组织。
这次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当予以明确。权属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且仍由村集体经营管理的山林,对我区目前仍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管理的山林。以及由村集体经营管理,土地属平调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维持现状,但必需转换经营机制,明确责任和收益分配方式。
土地属组,目前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山林。村组协议由村付租金或分成,协议未到期的仍然履行原协议,协议到期的组要求收回的可以归还到组,由组召开群众大会或代表大会,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可通过“均山”或“均股”或“均利”形式,将产权均等明晰到农户,对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