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校园绩效薪资执行方法
的人员(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除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其基本工资规范的岗位执行。
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置。工作人员职务变化时。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不称职(不合格)不发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也应视情况减发直至全部取消;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奖励期间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病假(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的除外)超越6个月的一个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一个月旷工2天以上的应相应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刑事奖励期间只发放生活费的停发绩效工资或生活补贴。
五、经费保证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离休、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
二)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依照国家规定上缴区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义务教育保证经费以及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我区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证机制改革、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区教育局和各学校要依照规定顺序。以工作人员的实绩、贡献为依据,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掌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