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省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4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绩效工资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依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
二)实施时间:绩效工资从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依据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本工资规范提高10%局部)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
二)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区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要合理统筹,坚持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1.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并随我区公务员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2.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学校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绩效考核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构成、事业发展、岗位设置等因素,核定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在区教育局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效果奖励等项目。奖励性绩效工资原则上每学期发放一次。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区教育局要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各类人员绩效考核方法。根据教师、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果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法要充分的发扬民主。由学校领导理论联系实际集体研究后,报区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总量。按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2倍确定,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占70%和30%校长绩效工资的具体规范和发放办法,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规模、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结果另行制定,并报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区财政局备案。工作业绩特别突出的校长的绩效工资最高不得高于区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1.5倍。
四、相关政策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绩效工资实施后。不得违反规定的顺序和方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绩效工资实施后。继续按国家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除此之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取消。
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单独发放。或将班主任工作折算为工作量参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四)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具体规范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区财政局确定。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规范的确定方法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40号)规定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经批准同时受聘到管理、教师或工勤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