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的其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10%比例实施医疗救助。
二)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30%比例给予救助;三无人员和乡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患病住院,其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50%比例给予救助。转院到市级、市以上或市外医院就诊的参照农村住院救助实施救助。
未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的其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10%比例给予救助。
三)住院医疗救助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元。享受了住院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对象。
四)住院医疗救助按如下顺序操持:
1救助对象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农村五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百岁老人短命补助金领取证》定点医疗机构凭上述证件料理入院手续;
2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通知单和患者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农村五保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百岁老人短命补助金领取证》所属乡镇社会救助机构开具《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需到县社会救助机构备案和确认;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还需到市社会救助机构备案和确认;
3救助对象将《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交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定期结算。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参与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救助对象经批准转诊到市以上医院或市外医院住院的转诊手续分别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安全的有关规定操持。县民政部门应会同卫生、劳动保证等部门制定具体的结算方法。
第九条 临时医疗救助
一)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依照家庭困难水平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
二)全县当年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逾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三)临时医疗救助按如下顺序操持:
1申请人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或县医疗平安基金管理中心的弥补报销单据、自己的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社区、村(居)委会审查后报乡镇社会救助机构审核;
3乡镇社会救助机构审核后报县社会救助机构审批;
4发放救助金。
第十条 慈善医疗援助。县慈善总会每年从募集的慈善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慈善医疗援助。援助的对象主要是通过医疗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大、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以及城乡低收入家庭等医疗救助对象。援助方法由县慈善总会按救助章程实施援助。
第三章 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
第十一条 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指持有合法行医资质。遵守相关医疗救助制度,并经民政部门核准的医疗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民政、卫生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向救助对象许诺的减免优惠规范、优惠措施及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