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和《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关于印发〈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方法〉通知》民发〔2009〕44号)精神,结合祁阳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利”指导方针。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疗保证问题,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目标,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县社会救助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卫生、劳动保证、药监、物价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五种方式。
第六条 资助医疗救助。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
一)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
二)除第(一)项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局部资助。
三)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安全。分别享受相应财政补助政策。
四)城乡百岁老人分别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平安规定的个人缴费规范全额资助。
第七条 门诊医疗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分为日常门诊救助、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和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
一)日常门诊救助。日常门诊救助对象为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城乡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和需临时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社会救助机构为门诊救助对象核发原则上不超过2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特殊门诊救助。患常见病、慢性病需要临时药物维持治疗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中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腹水、精神病等特大疾病。没有住院治疗的每年由县社会救助机构核发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金,其中精神病发放《医疗救助证(卡)指定的专业医疗救助机构就诊。
四)救助对象所持《医疗救助证(卡)限额内产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垫付。
五)符合条件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的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
第八条 住院医疗救助
一)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住院。由县社会救助机构视情况按比例救助。
具体规定由县民政部门商卫生、劳动保证和财政部门制定。转诊到市以上或市外医院就诊的其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20%比例实施医疗救助。农村五保户在乡镇级和县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住院的其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分别按100%和80%比例实施救助;其他农村救助对象在乡镇级和县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住院的其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分别按60%和30%比例实施医疗救助;转诊到市级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就诊的原则上与县级救助比例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