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公墓管理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殡仪活动。以及从事殡葬设备、设施及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施积极地、有方法地推行火化。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推行火化。福贡县、贡山县暂推行土葬改革,泸水县、兰坪县建设殡仪馆。待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殡仪馆项目并建成殡仪馆后再推行火葬。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逐步增加对殡葬事业的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各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领导下。
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财政、物价、国土资源、司法、建设、林业、环保、卫生、交通和民族宗教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第六条 宣传、文化、广电等部门应当做好殡葬改革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社区及其他组织。
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质量。
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各县殡葬管理执法队。依法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执法工作。
社会各界应给予大力支持。第八条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火葬与管理
第九条 火葬区。可用机动车辆接送遗体到殡仪馆火化的城镇和农村等区域。
第十条 火葬区的划定和调整。经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
第十一条 火葬区的公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葬。因特殊情况需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死者家属申请,由所在地县民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殡仪馆应当出具火化证明。遗体火化后。
第十三条 火葬区遗体要在10日内火化。延期火化要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司法机关批准。患污染病死亡的遗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遗体保管、火化等相关费用由家属承担。由发现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经费中支出。
因办案需延期火化的遗体保管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申请延期的个人承当。
第十五条 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
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埋葬地或公墓内埋葬。火葬区内按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土葬的公民死亡后。
第三章 骨灰、遗体与公墓管理
第十六条 推行火葬的区域建立经营性骨灰公墓。
第十七条 禁止将骨灰装棺后再进行土葬。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应当实行火化的遗体提供土葬用地。
第十八条 土葬改革区死亡公民的遗体依照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乱埋乱葬。
第十九条 禁止在公墓外修建活人墓。
依照有关规定报批。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辖区内的荒山、荒坡、非耕地上规划公墓。具体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