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要实施部门行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开展后督察,开展环保综合整治,市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发改、中小企业、工业发展等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市监察部门要强化行政监管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市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市公用事业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管。市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垃圾处理运营的监管。市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市供电部门要依法对违法行业采取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三)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市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存在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守法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环保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6月10日)。各乡(镇、区)要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辖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0月)。组织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耐火材料行业、化工行业和其它行业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准入条件,污染严重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和关闭。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对各乡(镇、区)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总结阶段(11月)。各乡(镇、区)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完成《2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并于20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