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事故现场救火的同时,应请求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消防部门、卫生部门增援。如有人员伤亡,还应电话或电传等向运行分局
报告。
4、综合部应及时妥善安置死亡员工尸体,通知死者家属并排专人做好家属的接待、安抚工作。
5、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应按照“先保人身,后保设备”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使受伤人员尽快脱离危险源,进行现场急救,等待应急队伍的救援。
6、各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对应各自职责迅速开展爆炸事故的抢救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抢救工作情况。
7、在抢救行动中,救助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配齐安全设施和防护工具,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8、受伤人员得以妥善医治安置以及事故控制后,各单位做好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尽快将正常设备恢复运行。
五、报告、请示、批复
1、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口头、电话报告;
2、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初步测算、原因、性质初步判断、处理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和部门协助处理的事项以及报告单位、签发人、报告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
3、在情况不明时不得接受外部媒体采访。
4、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用口头、电话、传真等方式按程序请示,答复人应及时回复。请示和回复双方应注意做好记录。
六、后期处置
(一)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按照国务院《山西省万家寨引黄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责任追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规程规定》、《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程》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事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依照本预案的规定落实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的。
(3)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
(5)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
2、管理处有关部室及下属各值、站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爆炸火灾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当事人,由应急领导小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爆炸着火事故发生期间,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应急领导小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善后工作
1、管理处各部门,应当对参加爆炸着火事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受伤、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3、做好伤、亡人员保险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