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基本卫生服务工作方案
项目考核补助标准》(桂卫办〔〕22号)执行。
(四)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待遇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14号)执行,根据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工作方案
项目考核补助标准》(桂卫办〔〕22号)执行。
(四)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补助标准,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医生待遇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14号)执行,根据目标责任绩效考核情况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