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时采购、及时配送、及时结算。
(三)统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8月27日后,村卫生站只能在本县制定的村卫生站基本药物目录中选择配备和使用药物。如遇突发事件应急需要使用其他药物的,应报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四)严格执行村卫生站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站不得私自再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严格实行“零差率”销售。
(五)落实基本药物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要求,将村卫生站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站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六)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确保村卫生站持续健康发展,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政府补偿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工资发放和村卫生站的正常运转,以保证在职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和卫生站工作正常开展。经费补偿渠道由村卫生站人员经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量以及实行药品零差率后比例补助等经费组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成立自治县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发展改革委、编办、监察局、民政局、食药监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在县卫生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卫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各乡镇相应成立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村卫生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督查与指导,确保村卫生站按规定配备基本药物,医务人员按规范使用基本药物;适时调整城乡医保政策,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督促配送企业将基本药物及时、足额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及时发现、分析和反馈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站的管理,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模式。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转化工作,取得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的理解和支持,稳步推进,不留后患。同时要大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改革和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县财政局要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发挥保障作用,落实村卫生站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助政策。
县人力社保局要将村卫生站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甲类报销范围,并制定鼓励、引导使用基本药物的政策。
县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县食药监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督检查,确保群众用药安全。
县电视台、报社要对村卫生站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予以宣传报道。
县卫生局要会同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编办、监察局、食药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配套政策落实工作,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监督管理和考核,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层层召开动员会议,落实村卫生站办公场所,督促村卫生站人员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