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航母”,切实扭转我市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严格实行矿权的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
(四)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严格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量的宏观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市、县(市、区)两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及考核指标,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各级政府要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实施年检制度,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有效监管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治理生态环境情况。
(六)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省拟制定矿山环境恢复的有关政策,加强关闭尾矿库和采矿沉陷区的管理和治理,建立并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投资制度和矿山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各级政府要对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落实到位,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用行政手段加强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
(七)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建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建议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科学指导生产的,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工作安排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各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市级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中旬—2005年9月底)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统一进行部署,针对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际,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责任感。建立领导机构,并要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各项物质保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营造治理整顿的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5年10月上旬—2006年年底)按照整顿的内容和重点,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法违纪案件;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黑恶势力。各级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所辖区域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治理整顿的有关内容及重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连山区在同步整顿的同时,要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完成对杨钢地区钼矿矿山企业的整合和规范任务。
第三阶段: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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