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的专项检查。
1.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2.煤炭矿山企业在生产中达不到回采率要求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3.煤炭管理部门要制定有关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
4.各级政府要强化煤炭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危险源的综合治理,对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违规采掘的,煤炭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发证(照)机关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七)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监察、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工商、公安等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环保审查、企事业设定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检查;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失职、渎职行为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扣押其非法采矿设备和工具。
(九)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等手段,偷、逃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十)开展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专项整治。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古生物化石资源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深入清查,全面落实化石资源保护措施。加强化石市场监管,规范化石市场秩序。对非法盗挖、破坏和贩卖古生物化石等违法行为,要按照《辽宁省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三、规范的内容和重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
(二)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鼓励小煤矿走集中、规模、联合发展的道路,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环保部门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要坚决予以关闭;对经委认定为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对没有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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