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道路、街巷、游园、公园、广场、水系、绿化带、公共绿地、城内9社区等区域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全部由市环卫处负责。
(二)农村 :各乡镇、办事处,行政村负责本辖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
(三)道路:国省道路面、水沟由公路段负责,道路两侧(视野范围内)由乡镇、办事处负责;县、乡道路面、水沟、道路两侧(视野范围内)保洁工作分别由交通局、乡镇办事处根据各自所管路段分别负责清扫保洁;所有道路两侧的建筑垃圾及乱堆乱放由道路所在行政村负责清运。
五、 经费保障
(一)筹措
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资金采取市财政投入为主、乡村转移支付为辅、社会筹集为补充的筹资方法。
1. 市区、国省道、县道和农村环境卫生经费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并逐年提高。
2. 各行政村每年从农村转移支付中拿出20%用于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专项经费。
3. 各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补充卫生经费。
4. 单位、居民小区的卫生经费由各单位、居民小区自行解决。
(二)管理
市财政部门要按月拨付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市建成区内环境卫生管理经费由市环卫处统一使用;农村环境卫生补助经费由各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设立专户,统一发放,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卫生专项经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保洁员工资,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进行财务专项审计。
(三)支出办法
1. 市财政补助费用用于市建成区环境卫生人员、乡镇、办事处专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工资及各村环境卫生监督员、保洁员、道路保洁员补助,每月发放一次。乡镇、办事处所有环境管理经费及卫生队伍补助由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统一拨付。
2. 农村转移支付所提取经费实行“村级使用,乡级管理”,主要用于卫生设施建设、清扫、清运工具的购置、垃圾清运填埋。
3. 社会筹集部分,用于弥补各村环境卫生经费不足。
六、监督管理
(一)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根据出勤情况、 平时抽查情况和每月对乡镇、办事处1/3行政村及通道的综合检查情况对各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凡一个季度内环境卫生得不到明显改善或连续两个月排名最后的乡镇、办事处,要解聘该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专职管理员。
(二)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根据出勤情()况、 平时抽查情况和每周对辖区内所有行政村及通道的综合检查情况对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和保洁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凡一季度内环境卫生得不到明显改善或连续两个月排名最后的村,要解聘该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和村保洁员。
(三)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