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建立健全全市城乡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加快城乡环境卫生一体化管理进程,切实推动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营造干净、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三级筹资、严格监管”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管理工作机制,提高环境卫生专业化管理水平,充实完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拓宽环境卫生管理筹资渠道,全方位推进全市城乡环境卫生工作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
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爱卫办)为全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环境卫生工作。
(一)市环卫处:负责市建成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二)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各乡镇、办事处分别设立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站长由分管领导兼任,每站配备专职2名卫生管理人员,专门从事卫生管理工作,工资待遇每人每月1000元。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由各乡镇、办事处推荐,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统一聘用,由所在乡镇、办事处和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共同管理。各乡镇、办事处提供办公场所,并将2007年配备的环卫车辆交由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使用,专门用于督查环境卫生工作。
(三)行政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全市各行政村成立相应的农村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每村配备1名专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每月每人由财政定额补助150元。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人员由各行政村推荐,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统一聘用,由村委和所在乡 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共同管理。
(四)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爱卫机构。分别()成立卫生管理机构,配备1名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员。
三、保洁队伍
(一)市区清扫保洁队伍。市建成区按1名/7000平方米保洁面积的标准配备保洁员,由市环卫处统一招聘管理。
(二)农村清扫保洁员队伍。按农业人口1名/300人的标准配备农村专职清扫保洁员。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农村保洁人员由各行政村推荐,所在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审批,受村委和乡镇、办事处环境卫生监督管理站双重管理。
(三)通道保洁员队伍。全市辖区内国、省道按每2公里补助300元,由各乡镇、办事处聘用人员清扫保洁;县道每3公里补助100元,由市交通局聘用人员清扫保洁;乡道每3公里补助50元,由各乡镇、办事处公路养护管理站聘用人员清扫保洁;村道由各行政村保洁员清扫保洁。
(四)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保洁员队伍。按照清扫面积、工作量大小、标准要求具体核定清扫保洁人员,由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各自管理。
四、责任划分
(一) 市建成区: 市建成区(东起瓦窑头新村、西至王曲电厂,北起北华路以南、南至铁路线以北)范围以内